第一百一十一章 蹊跷的房屋买卖(2/3)

恒申请追加第三人后,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就有了三方,原告城广、被告泛亚经纪公司、第三人傅军。

“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需要向原告和第三人发问。”在法庭调查阶段,关恒消通过发问的方式,把房屋买卖合同的背景,一一展示给法庭。

“原告,根据你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第**条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条款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当第三人傅军偿还清借款和利息后,乙方——也就是你方——应当在5日内配合甲方——也就是被告——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我想问原告,你和本案第三人傅军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是不是由被告泛亚经纪公司提供的担保?”

“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城广说。

“这个问题和本案有密切关联。”关恒转向法官说道。

“原告,请回答第一被告代理人的问题。”法官说。

“是,是由泛亚经纪公司提供担保。”城广说。

“用什么担保的?”

“房子。”

“提供了什么样的担保?”

“傅军不还钱,就把房子卖给我。”城广说。

“是卖给你,还是直接把房子过户给你?”

“卖给我。”

“房款是多少?”

“傅军欠的我多少钱,房子就卖多少钱。”

“也就是说,泛亚经纪公司将房子过户给你,好替傅军还款是吗?”

“是啊,大家说好的,如果傅军不能还我钱,这个欠款就抵做房款,被告将房屋卖给我。”城广说。

“第三人,你和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关于担鼻如何约定的?”

“如果我到时不能还钱,我所欠的借款金额转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原告,是这样约定的吗?”

“没错,就是这样约定的。”城广说。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关恒对法官说道。

在关恒表示没有问题再发问后,三名审判人员简单的商量了一下,主审法官将头转向了城广。

“原告,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合议庭成员的沟通,现在有一个事情需要向你释明。”主审法官说。

城广没有说话,关恒则好象明白了什么,一直等着原告城广的反映。

“从法庭调查来看,你与被告泛亚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而不是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现在法庭向你进行释明:

“第一、你应当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承担担别任,而不能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可以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等手段,待执行时通过拍卖、变卖第一被告用于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你听明白了吗?”

“什么意思?”原告城广有些懵了。

“简单的说,就是你需要变更你的诉讼请求,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第一被告承担担别任。”

“那我还能得到房子吗?”

“如果你想要房子,可以按市场价格和第一被告协商购买,也可以等执行时通过竞买的方式购买。”

“不能直接过户给我啊?”

“不能。”主审法庭很有耐心,但也很坚决。

“那我不是要吃亏了吗?”城广并不想变更诉讼请求,“我不变更∫只要求法院判决直接把房子过户给我。”

“原告,我需要再提醒一下:如果你不变更诉讼请求,法庭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的话,差一点让关恒跳起来,说那么清楚干嘛啊。

“不变更,让我按市场价购买,这中间的差价算谁的啊。”城广说道。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主审法官见城广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再说什么,该说的都说了,该释明的也都释明了,甚至连最后的结果都已经说的那么明白了,原告仍然坚持,做为法官也没有任何办法。

“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签的,被告必须要履行合同。……”城广的辩论意见简单明了。

关恒则做好了发表长篇大论的准备。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这份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以买卖合同为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方式。而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约定,这属于流质。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流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获得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你别以为我不懂,这怎么可能是留置呢?房子又没有在我手里∫拿什么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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