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未做工伤认定,能要求工伤赔偿吗(2/2)

平已经在等着向关恒汇报郭玉生案的思路了。

“主任,这个案子,我认为还是有弄头的。”

关恒没有说话,示意赵晋平继续说。

“我查过相关的案例,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伤认定属于社会闭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职工要求享受工伤闭待遇的前提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未满足上述前提即径行主张工伤闭待遇,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支持的观点也很明显,依据《工伤闭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掂应的不利后果。劳动者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是对享有的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认定为对所享有工伤闭待遇的放弃。

另外,根据《工伤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我认为,郭玉生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启华药业公司承典工伤闭待遇。”

听了赵晋平的分析,关恒表示认同,但也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这个案子有一定难度,问题就出在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此,你一定要和当事人讲清楚,并做好笔录≡免将来法院不支持时,当事人找我们的麻烦。”

“我明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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