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义正言辞的拒绝(2/2)

是司马光认为,如为盗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等适用自首免所因之罪。而从故杀伤法判刑的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都是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而致有杀伤,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至是被迫的。考虑到他们杀伤人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都是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么在判刑时,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听上去是为阿云轻判,实则不然。故杀罪的量刑是最简单的,那便是绞刑。

如果是以谋杀论处,以故杀量刑,后续还可以以故杀中自首减刑而免除阿云死刑。

显然,司马光断定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之后,如此解释可谓用心良苦,目的就是要排除阿云适用故杀伤法判刑的可能性。王安石听完,不急反笑。心想,这司马老匹夫莫不是急于反驳,未曾思虑周全?这么明显的断章取义,望文生义,也不怕风大舌头?但他并不急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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